大陸外籍配偶在台工作不用工作許可
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簡介,讓您就業更方便,98年8月14日起試用新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於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98年8月14日起施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勞委會已配合於98年8月12日發布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自98年8月14日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均依照上開法規辦理協助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及提供各項就業服務。
只要取得合法居留,陸配即可在台工作
大陸地區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居留期間即擁有工作權,不必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不必持有身分證,即可在臺灣工作。大陸地區配偶可就近親洽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全國就業e網 (http://www.ejob.gov.tw)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0800-777-888洽詢。
大陸配偶工作受法律保障
大陸地區配偶於求職或受僱時均受「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包含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離職時,雇主皆不得因其為大陸地區配偶而有差別待遇或就業歧視,亦不得因大陸地區配偶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情況而解僱。大陸地區配偶只要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其勞動條件均受該法保障。雇主應依法令規定為大陸地區配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雇主給付工資至少應不低於基本工資(月薪新臺幣17,280元,或時薪新臺幣95元)。
「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簡介」宣導摺頁,歡迎索取
勞委會加強宣導大陸地區配偶放寬工作權並協助就業,印製「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簡介」宣導摺頁,內容包含提醒大陸地區配偶注意勞動權益、各項就業服務措施及公立就業服務資源。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簡介已寄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大陸地區配偶之民間團體等單位,歡迎大陸地區外籍配偶就近洽詢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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