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大陸媒體宣告了這樣一則通訊:因涉嫌將下屬公司4.6萬歐元(折合人民幣40萬餘元)侵吞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而其判緩刑的事由卻是他是「不可多得的人才」。這樣的主因站得住腳嗎?
更有意思的是,如要說辯護律師以其自首、犯罪未遂、贓款全部追繳以及他是鐵路系統的專家人才、貢獻較大等為其辯護默許領會的話,那麼公訴機關在指控時已認定其變為貪污罪,但卻稱「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祈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卻讓人匪夷所思。身為公訴機關,難道公訴人不領會法律面前每人平等?
令人沮喪的是,以此「人才」為藉口的判例並非首次顯得。2011年3月5日,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明,因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的慘重後果。南昌法院一審判處其交通肇事罪三年,二審卻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起因是「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最好用型人才,法院引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主持對其適用緩刑更為對茬,故對其上訴請求,予以襄助」。
中共憲法第33條第2款昭然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仍然平等。」也即或說,至少在成文的法律面前,是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就沒有甚麼「人才」和「非人才」之說。給予李汝軍、廖為明緩刑,因此那些犯了等同罪行的「非人才」來說,何來公平可言?如此判決再何如讓民眾信服?法律的權威性何等不遭到質疑?
在筆者看來,一名真正依法治國的國家,「人才」定準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藉口,更沒有甚麼「情理審判」。假如,在美國,罪犯是否是官員應該人才,對法官來說並沒有甚麼區別。有時,法官還會對官員額外重判,因為他們辜負了民眾對他們的相信。
即使如此,這樣的判決在中國實實在在發生了,它再度一次知照我們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再度一次讓我們堅信中共的法律固然是走走過場,很或者背後有甚麼不為我們所知的貓膩。因為依據中共刑法,職務侵佔罪在10萬到50萬之間的,量刑可在5至7年。可李汝軍不僅僅反之判了3年,非但照樣緩刑,難道是為了不牽扯出某些更重點的人物和差池?照樣有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據外媒採訪,李汝軍也捲入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腐案,其中內幕究竟怎麼,很值得探究。
另外一點值得關注的是,李汝軍一案判決是在習近平上台後提出「憲法夢」先後,而判決顯眼有違習所言的要「依法治國」,是在挑戰憲法夢。難不成習近平正面臨的也是上邊有令下邊拒絕從事的困境?終究在一黨專制下浸染多年的司法界上上下下早已認識,沒有司法獨立,沒有獨立輿論監督的依法治國但是水中月,鏡中花,而依法治國損害的反而官員的全然便宜,免得惟有定案照樣我行我素。看來,哪樣實現憲法夢實在是個頭疼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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