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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惠峰律師慎重,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需要在夜店「撿屍」佔便宜;這種觸法的行為,其實沒有模糊的空間。
夜店撿屍到底是「性侵」依然「一夜情」,為了讓這個困難回歸理性探討,NOWnews《今日捷報》格外捷報「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從法律的觀點來解說「撿屍」行為的法律任務。
都喝到不醒人事 何如恐怕應允一夜情
許惠峰律師表現,如常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大部分都會以「一夜情」來做為抗辯道理,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正當性」;只是否成罪的關鍵,照常要看女方是否其他為「意思表達」的才能,來做論斷。
所謂的「一夜情」是指雙方都有「合意」,共同承諾發生性行為;從而,假設只有女方曾經喝到爛醉一切「不醒人事」,怎的有似乎會「同意」發生一夜情呢?假如是事先(酒醉以往)曾經有應允要發生性牽扯,才有興許創設。
都喝到不醒人事 何如恐怕應允一夜情
許惠峰律師表現,如常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大部分都會以「一夜情」來做為抗辯道理,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正當性」;只是否成罪的關鍵,照常要看女方是否其他為「意思表達」的才能,來做論斷。
所謂的「一夜情」是指雙方都有「合意」,共同承諾發生性行為;從而,假設只有女方曾經喝到爛醉一切「不醒人事」,怎的有似乎會「同意」發生一夜情呢?假如是事先(酒醉以往)曾經有應允要發生性牽扯,才有興許創設。
夜店「撿屍」觸法 沒有模糊地點
許惠峰律師指出,參閱《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章:「相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點子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便,如果男方是在女方另外意識「微茫」的情形下,強行發生性涉及的話,就有興許會成為「性侵」罪行。
但除非是女方早就喝到所有不醒人事的話,那男方則會變換《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雖是持這樣的見解,就算是被害人故意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一樣。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務求在夜店「撿屍」佔便宜;這種觸法的行為,其實沒有模糊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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