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不當的徵信社

姜姓女子委託徵信社採集丈夫與女同事通姦證據,但徵信社卻未如期完成委託,法院判徵信社需返已收受的100萬元報酬。
台中地製程院判決書說出,姜女的丈夫於婚後很多次在女同事住處夜宿不歸,姜女懷疑丈夫與女同事有通姦嫌疑,便委託徵信社收拾數據。
判決指出,姜女先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與徵信社簽約,並交付新台幣5萬元訂金,3天後又交付60萬元。數異日徵信社以姜女丈夫家族勢力龐大,需打通牽連為由,探求又遞加40萬元價格,數據105萬元。
徵信社收受委任價格後,卻遲無施以委任工作跡象,姜女數次打電話至徵信社追問進度,徵信社職員藉故推拖,要姜女直接打電話給徵信社承受人,尾聲徵信社承受人再度以案件有難度等語敷衍卸責。
直到今年1月20日姜女與丈夫離婚,徵信社仍未履行相關委任工作,姜女希望徵信社裹足不前105萬元,台中地蹊徑院判決徵信社敗訴。
法官力持,姜女與徵信社契約中,是矚望能達成通姦通知或離婚訴訟的充分鐵證,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密室、衣衫不整,親暱露骨的行為或聲息等交往過密的事證。而徵信社在姜女離婚前都未完成,契約視同解除,判決徵信社需返還姜女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